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

最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法院判令医院支付33万余元

原标题:术后女子成植物人医院被判担责45%

2009年10月29日,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入重症监护室11月28日~12月17日,邱女士先后进行两期高压氧治疗,当时其言语、精神、活动都不错

12月23日,邱女士出现厌食、精神不好、尿床等症状,医生嘱咐其喝柠檬水开胃,12月25日邱女士出现高烧,但神经外科的医生也没有注意到患者脑脓肿的事实12月30日,医生查房时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擦掉后未作处理,直至2011年1月13日医生查房时再次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才判断脑脓肿,于当天18时进行手术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邱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脑脓肿的中医治疗显过失,对脑脓肿的预防、治疗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与邱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家属:医院有明显过失

医院称,其对邱女士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并无过错邱女士起诉的损失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应由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承担,且部分损失已通过交通事故案件获得赔偿再者,邱女士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也会赔偿部分,基于以上两个法律关系获得的赔偿,应当扣除

女子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手术,术后两个多月才被诊断出脑脓肿,女子后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女子亲属坚持医治两年多后,以医院有过失为由将东莞市塘厦镇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来酸桂哌齐特脑脓肿,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33万余元

对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经鉴定,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是主要原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延迟、观察监护与抗感染治疗不力、延误脑脓肿诊断等,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必要的预见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邱女士颅脑损伤术后重度智力缺损、四肢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次要因素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明,对于邱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做出处理,法院判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

□信息时报记者 刘伟超 实习生 汤竟明 通讯员 钟紫薇

法院:医院承担45%责任

女子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手术,术后两个多月才被诊断出脑脓肿,女子后呈植物脑脓肿微创手术人状态,昏迷至今女子亲属坚持医治两年多后,以医院有过失为由将东莞市塘厦镇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33万余元

医院:系交通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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