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市第三人民法院查明

市第三人民法院查明,邱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该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延迟、观察监护与抗感染治疗不力、延误脑脓肿诊断等,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必要的预见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邱女士颅脑损伤术后重度智力缺损、四肢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次要因素

医院一审被判有过失需担责,赔偿患者33万余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根据诊疗过程、《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及《侵权责任法》等,最后认定医院对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支付邱女士33万余元

2009年10月29日,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被送往重脑脓肿手术症监护室

女子遇车祸 手术后成植物人

住院期间,邱女士先后进行过两次高压氧治疗,当时言语、精神、活动都不错但过了不久,邱女士出现厌食、精神不好、尿床等症状

医生得知邱女士的症状后,嘱咐邱女士喝柠檬水开胃后来,邱女士出现高烧,但神经外科的医生也没有注意到患者脑脓肿的事实

这次手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邱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对脑脓肿的预防、治疗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与邱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医院称,邱女士起诉的损失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医院对邱女士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东莞时间网讯 女子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手颅内感染脑脓肿术,术后两个多月才被诊断出脑脓肿,女子后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女子亲属坚持医治近两年多后,以医院存有过失为由将东莞市塘厦镇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对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医院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女子手术后成植物人

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赔偿患者33万余元

2010年12月30日,医生查房时,发现邱女士手术部位漏白液,擦掉后未作处理直至2011年1月13日医生查房时,再次发现邱女士手术部位漏白液,才判断脑脓肿,于当晚6时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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